综合考察上述对西藏旅游定义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尽管对西藏旅游的定义各有不同,但这些定义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已经明显出现趋于统一的特征;第一,西藏旅游是人们离开其常住地,在异地他乡所从事的活动,这说明西藏旅游活动具有明显跨区域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旅游的异地性牲;第二,西藏旅游是旅游主体离开其常住地,在目的地作短暂停留期间所从事某些活动,活动结束后,旅游者还会回归其常住地,这一点反映了西藏旅游活动的暂时性。异地性的暂时性是西藏旅游的基本牲,这一点已经到了广泛认同。
这些定义之间的差异则主要体现为定义者在给旅游进行定义过程中出发和侧重点的不同。一是定义焦点在旅游者,指出旅游是旅游者的活动,旅游活动主要是为满足旅游者某种非生存目的(休闲、度假、探亲、访友、宗教朝拜。。。。),他们强调旅游者的活动目的,活动性质和活动时间。如上述定义2、3、4和定义5就属于这种类型。在另一种情况中,定义者主要关注旅游者活动所引发的各种现象关系,强调旅游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如上述定义中1、6、7和定义8就属于这种情形。两种表述各有其合理性。
此外,在旅游学的分支学科中,经常还会出现有关旅游的其他定义。如在旅游经济学中,旅游常常被定义为“旅游就是旅游者支付货币购买旅游产品并把它消费掉的过程”;在旅游地理中,对旅游的定义是“以下不同荡然无存间人员流动为特征的,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综合性活动”;在旅游文化学中,旅游还被定义为“旅游即是人们感受目的地特有的异质文化的过程”等。
鉴于上述分析,旅游的定义可以归纳为:旅游是人们出于追求愉悦的目的,暂时离开自己深信地而得到异地的短暂活动,以及由此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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