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作为一门学科发展到今天,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围绕什么是“旅游”的争论仍然没有信息,不论是技术性定义还是理论性定义,情况都是如此。目前,关于旅游的定义仍然是五花八门、不一而足。然而,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旅游学的理论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虽然仍未达成最终统一认识,但这种趋势却是越来越明显,这具体体现为某些组织或学者对旅游学中旅游概念的办公室方式和办公室内容正在越来越广泛地被引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定义方式和定义内容。
(1)“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具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这一定义在1942年由瑞典学者泽尔和克拉普夫二人提到,70年代被“旅游学专家国际联合会”所采用,所以被称为“艾斯特定义”。
(2)“旅游是指人们离开平时的环境,为消闲、公务或其他上面是到外地旅行、连续停留时间不走过一年的活动。”
该定义最早出现在《关于旅游业的21世界议程》中,是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理事会和地球理事会共同制定的和发布的。
(3)旅游是“除了为进行有偿工作以外的任何原因离开常往地作短期外出访问(或离开家短期逗留别处)的现象。”
(4)“旅游是指到一个国家访问,停留走过24小时的短期旅客,其旅游目的属于下列两项之一,悠逸(名手娱乐、度假、保健、研究、宗教或体育运动);业务、出使、开会等。”该定义为联合国的“官方旅行机构国际联合会”所提出。
(5)“旅游是以前往导地寻求愉悦为主要目的而度过的一种具有社会、休闲和消费属性的短暂经历。”
(6)“旅游是非定居者出于和平目的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在旅游地定居和就业。”
(7)“旅游是人们出于主观审美、娱乐和社会交往等非就业性目的,暂时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到旅游目的地进行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出访问所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8)“旅游是人们出于和平的目的,离开深信地到异国他乡访问的旅行的暂时居留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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