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对旅游
工作的领导,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范围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协调制度,解决本辖区内旅游业的重大问题,使旅游业和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西藏中国青年旅行社是西藏旅游分社以服务第一,诚信为本为宗旨,在区内外获 广泛好评。目前,西藏中国青年旅行社拥 有一批经验丰富、注重信誉、讲求效率的管理人 员和一支训练有素、语种齐备的翻译导游队伍,为您愉快的旅途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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