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则的制定,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权利,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并开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遵守的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在旅游行业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和娱乐服务是指利用的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的手段。
在发展旅游业的做法,第4条,应坚持开放,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应作出努力,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和发展各种形式的旅游资源。 那些从事旅游经营,将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应该被击中,这样才能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发展旅游业的做法应突出区域特征,如雪山,草原,森林,湖泊,河流,湿地,野生动植物,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和民族特色。
应作出努力,以发展工业和农业,特色旅游产品和提升旅游产品的多样化和改善。
第八条人民政府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的市民,农民和牧民从事和参与旅游经营和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制执行的旅游指导,并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高效的机制,以确保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和谐发展。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并确保必要的投资,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和推广旅游作为旅游业发展中的所有全面。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旅游规划,管理和监督工程。
市旅游主管部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规划,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做一个良好的工作,并在符合其功能定义为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旅游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研究和地图了长期和年度旅游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计划;
(二)执行旅游管理,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与相关部门一起,提高管理和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
(三)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等级评定的景区和旅游宣传和促进该地区的重要;
(四)协调旅游交通及运输与相关部门一起,协调和指导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旅游商品和旅游休闲的实施;
(五)评估并颁发证书的旅游从业人员和地图,旅游服务标准;
(六)实施爱国主义,法制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组成的标准统一的评注的重点文化景区,及时修改评注;
(八)监督,检查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处理游客抱怨,以保护游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十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与相关部门一起旅游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科学证明,制定旅游发展规划,使规划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上层。 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规划的实施;
旅游业的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景观和著名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的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新建,重建和扩大景区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做法,应按照与旅游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市(州)和县(市,区)完成。
旅游申请审批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15条的开发和建设旅游项目,以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利益的做法,应符合环境的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时,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特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禁止采石,采矿,挖砂,开辟荒地,狩猎和切割树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禁止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和丢弃在景区的废物。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路口开旅游路线与相关部门,并采取在旅游交通规划和旅游交通服务的标准管理的一部分。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资格,并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适当的服务符合规定的服务标准,由国家和自治区,并与游客达成协议,保证游客的人身和资产安全。 经营者应方案,可能危及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真正的解释和明显的警告。
旅游者人身和资产安全,当遇到意外伤害,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宣传和服务项目价格,并确保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损害游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行为如下: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提供服务不符合价格提供服务;
(三)作虚假宣传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
(四)诱骗,强迫或威胁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事先没有约定的服务消费;
(五)销售假冒劣质或作为高品质的商品;
(六)其他行为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21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内容的服务: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
(二)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
(三)传播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21条旅游经营者不应该采取旅游经营中的不公平竞争的措施如下:
(一)复制的注册商标,品牌和其他经营者的质量体系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名称;
(三)作用与其他运营商的垄断价格,谋取暴利,损害旅游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合作;
(四)销售货物的价格低于成本,以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五)委托非旅游运营商代理或变相从事旅游业务的代理;
(VI)的产生和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和信贷;
(七)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以吸引游客;
(八)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独立运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检查人员没有制定法律的证书;
(二)拒绝收费,罚款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拒绝提供免费服务的要求和其他形式的摊派;
(四)拒绝其他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
第二十四条旅游从业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采取与证书后。
第二十五条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要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或者擅自终止旅游活动;
(二)以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消费;
(三)兜售商品给游客以武力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四)旅游经营者勒索钱财和事物;
(五)敲诈提示或其他东西,或明或暗地旅游;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心甘情愿地和解释根据标准评的景区。 禁止有任何言语或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27条旅游从业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应得到尊重和人身安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旅游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游客,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本指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中国人民以坚定的政治立场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国家的斗争,支持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旅游职业道德,全心全意服务游客与民间行为和标准用语,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商定的标准;
(三)指导,必须取得“指南”由国家旅游局或当地导游证书由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发出。
第四章权利和责任的旅游
第29条旅游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熟悉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质量;
(二)要选择旅游经营者,景区和服务模式和旅游商品独立,并决定接受或拒绝服务合同;
(三)要接收旅游服务质量符合合同价格;
(四)人格尊严,民俗风情和旅游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个人和资产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其他权利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30条,旅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从事旅游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尊重民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去过的地方;
(三)尊重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尊严;
(四)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珍惜心甘情愿的旅游设施和设备;
(五)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六)履行旅游合同或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31条,如果游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任何争议,游客可以以下措施解决问题: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上诉或投诉到相关部门或组织;
(四)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如果有;
(五)提请人民法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32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旅游项目建设,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门票价格,环境执行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监督和管理,景区的交通,安全和卫生
第33条,除了要支付的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
第34条的门票价格的确认和调整应审查和批准符合严格的价格审批权限范围。 景区不得擅自提高门票价格。
第35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机制,以执行景区管理,维护正常秩序,并保持了良好的条件,卫生设施和旅游设施的清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36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订单那些违反第28条的规定,以纠正不良行为;那些拒不改正错误的行为,将被取消导游证书;旅行社就业指导,将给予警告处分或收取停止运转,以纠正错误做那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订单那些违反第16条第(二)纠正不良行为;那些拒不纠正不良行为,将被罚款200元至1000元;那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旅游从业者违反第25条和第26条本“第38条,由旅游行政管理订单他们改正不良行为;那些拒不改正的正常行为,可罚款1000元至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有;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第30条的规定的游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不良行为;那些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100元至500元。
对于那些旅游经营者违反第33条的规定“第40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监管当局的命令他们改正不良行为,根据其职能;那些拒不纠正不良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和为个人和10000元至20000元为单位被罚款500元至2000元;那些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将用于第41条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印制或监督的统一形式的注。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上缴财政部门的规定,没收收入应分开。
第42条忽视的职责,滥用权力或诉诸私利的欺诈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由他/她的单位或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人,那些构成犯罪的,将确定刑事责任。
第43条有关的人谁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44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那些违反规则的行为,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自治区政府第45条人民负责的实践所产生的具体问题的解释。
截至2002年10月1日,第46条规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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